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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、官员的“隐私”

上一篇 / 下一篇  2008-09-09 11:42:23

 
 干部官员的“隐私

2007年3月起,河南省汝阳县纪委副书记、常委常常带着多个检查组,采用DV拍摄、酒精测试等手段,不间断、不定时到宾馆、酒店、娱乐场所和机关单位,进行实地察看,现场录像和调查,发现顶风违纪者,轻者进行通报批评、电视曝光和经济处罚,重者免职辞退。仅两个月,该县已有30多名干部和公职人员“中箭落马”。这对当地官场颇起了震慑、警示作用,老百姓很为之叫好。但郑州的一位律师却认为,此举固然有美好的愿望,实则于法无据,极易侵犯他人隐私,是一种霸道和简单的监督方式。

现在的律师一般都被称为法律专家。在电视上常常看到,一些法律问题都由这些专家来解说。上述律师的话,大约就算是法律专家的话了。但是,对他们我却很有一些“不恭”的想法———不是怀疑他们对法律的“专”,不是的。他们吃这一碗饭,当然首先得把法律“吃透”,不然还怎么吃这一碗饭。我对他们的“不恭”是多次见到这样的情况:同一件案例,原告、被告双方的律师“都以法律为准绳”,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认定。“知情者”告诉我,律师是谁请了他(我不说是谁给了他钱),他就为谁辩护。这颇像前几年电视上火热的辩论,正反双方抓阄,谁抓了正,就为正辩;抓了反,就为反辩,并无自己本来的操守。由此似乎可以推断,如果汝阳县纪委请这位律师为自己的上述整肃干部作风“风暴”从法律的层面“保驾护航”,这位律师一定会找出这个“风暴”的合法性来。

我这样讲,一点也不是否定律师的地位和作用。由他们“引法据律”为其当事人辩护,可以大大防止和减少冤案。这是建设法治国家、维护人权之必须。但是,他们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,动不动由他们来对某事作出法律的权威评判,是很可能偏颇的。

那么,汝阳县整肃干部作风“风暴”(恐怕主要指DV拍摄)是不是就如这位律师所说的是侵犯了个人“隐私”呢?是不是一种“霸道”的监督方式呢?

不知道这位律师知不知道沈阳市的马向东腐败案?马曾是沈阳市的常务副市长,一次他带着沈阳市的财政局长去澳门的赌场里豪赌,输掉数十万还是上百万巨款(记不清了),全由财政局长拿公款埋单。此事被在赌场“卧底”的纪检人员拍摄了下来(他们当时并不知道这是马向东),拿回来一放一查才知道是马向东。马的腐败也由此东窗事发。

如果按这位律师的说法,这也是侵犯了马向东的个人隐私了。然而能这样认定吗?———不是因为这拍摄者是高层的纪检人员就不认为是侵犯个人隐私,而是纪检人员的公务行为就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。如果这是侵犯个人隐私,那金融部门的“电子眼”、交通部门的“电子眼”都是侵犯个人隐私了。

然而道理还不仅仅在这里。个人隐私不被他人侵犯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利,人人都有这个权利,干部、官员当然也有。但是,这权利从量上说又不完全相同。一名“草根”之人在娱乐场所轻歌曼舞,除非公安局用于破案,谁偷拍成DV,当然是侵犯他的个人隐私。但一名官员就不同了。既然有纪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官员来这种场所,他来就是违纪行为,纪检人员查他的违纪,与侵犯个人隐私风马牛不相及。又如赌博,“草根”赌博也违法,何况官员!拍摄其违法行为,当然也谈不到侵犯个人隐私。对于“草根”来说,要遵守法律,要遵守公德;对于干部、官员来说,除遵守这两项、而且要遵守得比“草根”好外,还得多一个遵守,那就是干部、官员的纪律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干部、官员的隐私要比“草根”小。干部、官员被称为“公务员”,他们既然沾了这个“公”,其隐私当然就比不是公务员的“草根”要小。他们的一部分隐私被那“公”占据了,而“公”是无所谓隐私的。不然又何谈透明,何谈民众的知情!干部、官员是有权力的。越是有权力的人,其隐私也要相对比没有权力的“草根”要小。

权力当然是“公”权,公权又岂能有“私”!所以一些事情,对于“草根”,可能是侵犯人家的个人隐私,对于“公”务员的、有权力的干部和官员说,就未必是。

现在回到汝阳县纪委用DV偷拍干部、官员公款吃喝、打牌赌博、推诿扯皮上来。我想那位律师也不能否认对于干部、官员来说,这至少也是一种违纪行为,而违纪行为是牵扯不到个人隐私的。那么纪检部门拍摄下这样的场面,作为纪律处分的证据,又不轻易公开播放,何来侵犯个人隐私!这如果是,那任何对干部、官员违纪(且不说违法)行为的取证,都可能是侵犯个人隐私了。这还如何查证!不是保护了他们的违纪行为吗?作为纪检部门,监督、检查干部、官员遵守纪律的状况,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,都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。这正是他们的职责之所在。哪个干部、官员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个人隐私,那就请他不要违纪,纪检部门自然也不会“侵犯”他了。或者干脆请他像人家陶渊明那样,把“干印”、官印挂了回家,干部、官员的纪律就管不到他了,纪检部门自然也不会“侵犯”他了。只怕他们舍不得。既然舍不得,就得受这种管,不能光得好处呀。

末了还想说几句“霸道”。那位律师说汝阳县纪委的做法是一种“霸道”。纪律有如铁丝网,它架设在阻拦违纪的道路上,就应当“霸道”,什么人都不得通过。如果不“霸道”,有缺口,随便可以通过,可以绕过去,或者说两句好话就可通过,那它还是纪律吗?何只“霸道”,还应当是“剑道”呢。凡是胆敢违反者毫不留情用纪律之“剑”斩下马来。这种“霸道”好。老实说,现在这种“霸道”不是多,而是太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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